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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务 | 异地拘留是否应当计入刑拘期限
民警提问:李XX因骗取贷款罪,我局于2018年10月18日对其签发拘留证,并对其予以网上追逃。2018年11月20日A省警方将李XX抓获归案,羁押于A省XX市XX区看守所。2018年11月25日李XX被押解回我局看守所刑事拘留。急请教:1.刑事拘留时间从11月20日开始计算还是从11月25日开始计算?2.途中押解时间是否计入刑事拘留时间?3.本案中,刑事拘留应当何时(月 日)通知家属(在无妨碍侦查情形下)?请具体明确解答,多谢领导!
公安部法制局答复: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刑拘期限应扣除在途时间,因此,在途押解时间应当计入刑拘期限。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,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、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,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,通知被拘留人家属。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,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。上述回复仅供参考。
(摘自公安部网站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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